院解字第3918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919号解释》
院解字第3920号
解释日期:民国37年4月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3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来文所述情形,某甲之地产尚难认为收复区敌伪产业处理办法第四项第三款所称已归日伪出资收购之产业,无从据以收归中央政府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