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91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916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91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7年3月3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36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271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本夫撞见其妻与人通奸数次均予宥恕,嗣听人言谓其妻与奸夫将有不利于己之行为,始预购钢刀俟其妻与奸夫在床上行奸时,一并杀毙,既与当场激于义愤者有别,应依普通杀人罪论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