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解字第3905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906号解释》
院解字第3907号
解释日期:民国37年3月3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29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宪法 第 28、75 条 ( 36.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人民选举之立法委员,除将来有限制之法律外,得兼任其他民意机关代表(请参照释字第三十号解释) 。又国民大会代表非不可兼任官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