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904号解释 中华文库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904号解释》 |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3月2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28 页 |
来电所称之甲县救济院育幼所所长,如系现任官吏,参照院解字第三八八四号解释,不得在甲县当选为国民大会代表。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904号解释》 |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3月2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28 页 |
来电所称之甲县救济院育幼所所长,如系现任官吏,参照院解字第三八八四号解释,不得在甲县当选为国民大会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