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89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891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89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7年3月2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1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原属军人复任伪军职,其任伪职期内触犯其他法律上之罪,如与汉奸罪有刑法第五十五条之关系,应由军法机关并予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