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870号解释 中华文库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870号解释》 |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3月1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299 页 |
依监察院监察委员选举罢免法第五条第二项,在各省市议会未正式成立以前,既系以现有之各省市参议会或临时参议员为选举人,则临时参议会参议员已依法选出之监察委员,自无须由在后成立之参议会参议员另行改选。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870号解释》 |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3月1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299 页 |
依监察院监察委员选举罢免法第五条第二项,在各省市议会未正式成立以前,既系以现有之各省市参议会或临时参议员为选举人,则临时参议会参议员已依法选出之监察委员,自无须由在后成立之参议会参议员另行改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