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86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865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86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7年2月2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293 页
相关法条:诉愿法 第 1 条 ( 26.01.08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各级民意代表之选举纠纷如系就选举或当选有效与否有争执者,固得依法律之特别规定提起诉讼,由法院审判之,但不属选举或当选有效与否之争执,而系因中央或地方官署之违法或不当处分致损害人民权利或利益,例如选举监督违法撤销当选资格时,被撤销资格之人自得依诉愿法第一条之规定提起诉愿,至关于罢免如有官署之违法处分,亦得提起诉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