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86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863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86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7年2月2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292 页
相关法条:陆海空军刑法 第 6 条 ( 26.07.02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院解字第三四一八号解释已经院解字第三五三八号解释变更,来文所询县政府军事科人员纵系正式军校出身曾授武职,但既已转任现役外之文职,应依院解字第三五三八号解释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