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84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848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84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7年2月1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278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0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湖南省政府对于该省滨湖各县垸堤修防事宜及其有关职员之考核奖惩经费之收支保管支配等事,既订有章程,各县堤务局之正副主任及会计,又经县府加委,各该主任及会计自系依法令从事于公务之人员,应认为刑法上之公务员,其经费亦系公有财物,是项人员如有侵蚀情弊,即应依惩治贪污条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