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84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846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84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7年2月1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277 页
相关法条:陆海空军刑法 第 93 条 ( 26.07.02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院字第一七六一号第五项解释已经院字第二八二二号解释予以变更,不再适用,陆海空军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三两款规定过三日或六日,系指其逃亡期间已否超过七十二小时或一百四十四小时为区别犯罪既遂未遂之标准,与该士兵逃亡后是否仍具有军人身份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