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84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844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84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7年2月1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27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经选举人法定数人之签署登记为国民大会代表或立法院立法委员候选人者,如所得票数较政党提名之候选人为多,依国民大会代表选举罢免法第二十八条立法院立法委员选举罢免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其当选次序自以经选举人签署之候选人为先。

  (二)国民大会代表选举罢免法立法院立法委员选举罢免法所谓候选人并无正缺与候补之分,凡经政党提名者,苟已依法登记为候选人,其当选与否均依得票之多寡定之。

  (三)未经政党提名登记为国民大会代表或立法院立法委员候选人之党员,如经选举人法定人数之签署登记为候选人,而其所得票数最多者,自非不得当选为国民大会代表或立法院立法委员。

声请书

  附陕西高等法院原代电

  南京司法院院长居钧鉴兹有关于选举讼诉之疑义三点(一)依国民大会代表选举罢免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及立法院立法委员选举罢免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侯选人依照法定当选名额以得票比较多数者依次当选而国民大会代表选举罢免法第十二条有被选举权而愿为侯选人时经五百名以上选举人之签署或由政党提名得登记为侯选人公开竞选非经登记不得当选之规定立法院立法委员选举罢免法第十二条有被选举权而愿为侯选人时经三千名以上选举人之签署或由政党提名得登记为侯选人公开竞选非经登记者不得当选之规定倘政党提名之侯选人得票较少而签署之侯选人得票最多时因此发生讼争将如何处理(二)政党提名侯选人有正缺与侯补之分倘侯选之人得票较多而正额得票反少时因此发生讼争对于正缺将如何处理(三)倘有党员未经核定为侯选人而仍自由竞选结困得票最多而当选时如发生讼争将如何处理事关法律疑义理合电请解释示遵陕西高等法院院长郗朝俊叩巧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