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解字第3834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835号解释》
院解字第3836号
解释日期:民国37年2月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26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修正之惩治汉奸条例第五条之罪,其本质仍为诬告,仅依其所诬告他人犯该条例各条罪之刑处罚,如其应处之刑合于减刑或赦免之规定者,自应分别予以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