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解字第3782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783号解释》
院解字第3784号
解释日期:民国37年1月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22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盐之数量超过单照所载数量即系盐与单照不符,如无充分理由提出,应认为其全部为私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