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解字第3774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775号解释》
院解字第3776号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3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21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某甲如果于犯汉奸罪之前,确已将祖遗房屋分与其子某乙,其后虽因犯该罪将其财产没收,自应将某乙前分得之产剔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