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6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769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77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2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212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141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依非常时期违反粮食管理治罪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项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项扣押之粮食,如有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情形,于案件判决前得拍卖之保管其价金,如将来判决无罪,原主对于所受价格上之损失,不得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