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解字第3757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758号解释》
院解字第3759号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2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20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来电所称查获之假烟,既系毫无毒质,即不成立禁烟、禁毒治罪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