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5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756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75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2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202 页
相关法条:公务员惩戒法 第 12 条 ( 22.12.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主管长官将其所属职员免职,非公务员惩戒法上之惩戒处分,惟荐任职以下之公务员之记过或申诫,得迳由主管长官行之,同法第十二条已有明文规定,自属惩戒法上之惩戒处分,所谓荐任职以下当然包括荐任官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