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解字第3744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745号解释》
院解字第3746号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9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来电所称之“气仿”“无水”“安替比林”“新咖啡”,既非禁烟、禁毒治罪条例第一条所举之烟或毒及其配合物或化合物,如单纯持有而无配制毒品之确切证明,自不构成该条例第二条之未遂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