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解字第3740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741号解释》
院解字第3742号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9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非常时期违反粮食管理治罪暂行条例第五条之没收,非行政罚,已见院字第二七一二号解释

  (二)同条例第三条第一项第三款所称之馀粮,经粮食主管机关规定应陈报而不陈报者,如其所馀超过三个月以上之需要量,得依同条例第五条第一项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