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9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695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69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5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经议决罢免之县参议员,认其议决与县参议会组织暂行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不符时,在该条例既无得向法院起诉之明文,自不得提起关于罢免违法或无效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