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解字第3673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674号解释》
院解字第3675号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4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烟毒犯经判处罪刑后,确由医师在监狱实施禁戒并呈报断瘾,如再吸用,应以复吸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