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解字第3666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667号解释》
院解字第3668号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3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大赦之效力固不及于保安处分,但前犯吸食鸦片罪刑,依罪犯赦免减刑令赦免,其后纵复吸鸦片,不能依禁烟、禁毒治罪条例第八条第三项后段论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