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解字第3652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653号解释》
院解字第3654号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1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2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来文所述情形不能依禁烟、禁毒治罪条例第八条第三项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