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解字第3651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652号解释》
院解字第3653号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1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2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修正之禁烟、禁毒治罪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所定得没收之财产,以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者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