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解字第3650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651号解释》
院解字第3652号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1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2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烟毒人犯经依禁烟、禁毒治罪条例第八条第三项之规定勒令禁戒断瘾后,复行施打或吸用,始得处以该条项之刑,来文所举各情形,均不能以复吸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