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3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639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64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1月1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18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53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中国女子虽与日人有结合关系,而在沦陷时期以该女之母名义受让物之所有权时,如无反证,其所有权仍应认为属于该女之母,其有反证足认为日人假该女之母名义而自己受让者,应分别情形予以处理,让与人不知其假托时,即无让与日人之意思,其让与契约因意思不一致而不成立,物之所有权仍属于让与人,并未移转于日人。让与人知其假托而其让与无效者,除其标的物为土地时,依当时适用之旧土地法施行法第十条之规定,应将其土地无偿收归国有外,物之所有权仍属于让与人,亦未移转于日人。让与人知其假托而其让与有效者,物之所有权即已移转于日人,自应依处理敌人财产之例处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