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0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605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60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0月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91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451 条 ( 19.12.26 )
     土地法 第 100 条 ( 35.04.29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租赁定有期限者,无土地法第一百条之适用,已见院解字第三四八九号解释,故租赁期限届满时,如无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条情形,依同法第四百五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其租赁关系即为消灭,出租人自得向承租人请求返还租赁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