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59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593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59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9月2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81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甲省人居旅居乙省五年以上,并在乙省某县设立寄籍者,如依法有立法委员之选举权及被选举权,则依立法院立法委员选举罢免法施行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在乙省自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其依有监察委员之被选举者,并得为乙省监察委员之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