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54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549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55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7月3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4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现任甘肃省政府委员或厅处局长,以省政府所在地之兰州市为其任所所在地,以甘肃全省为其管辖区,依国民大会代表选举罢免法第八条规定,不得于兰州市选举区当选为国民大会代表,其于甘肃省内各选举区为立法院立法委员候选人者,依立法院立法委员选举罢免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应于选举期前五个月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