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解字第3527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528号解释》
院解字第3529号
解释日期:民国36年7月2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31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盐政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盐专卖条例已废止)所称之用具,包括供贩运或售卖私盐之舟车骡马在内(参照院解字第三五○九号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