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解字第3516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517号解释》
院解字第3518号
解释日期:民国36年7月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2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烟毒案件应依特种刑事案件之审判程序办理,禁烟禁毒治罪条例第二十条定有明文,惟陕甘豫等省暂归军法机关办理,其期限以一年为限,业经国民政府三十五年十月五日处京字第二八九号训令有案,在此限期以内,甘肃省对于烟毒案件普通法院无审判权,不发生来文所称之抵触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