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解字第3512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513号解释》
院解字第3514号
解释日期:民国36年7月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1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原呈所称之膏精,既系以烟枪内之膏汁加以酸性药物制成小条吸食抵瘾,如其所加之药物内含有吗啡高根海洛因等毒质,应认为毒品,否则应以吸食鸦片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