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479号解释 中华文库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479号解释》 |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5月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91 页 |
参议员当选后被判徒刑而未褫夺公权者,不得撤销其当选资格,但县市参议员因受徒刑之执行,而于一会期内均未出席者,依县参议会组织暂行条例第九条,市参议会组织条例第八条之规定,视为辞职 (参照院解字第三四○一号解释) 。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479号解释》 |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5月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91 页 |
参议员当选后被判徒刑而未褫夺公权者,不得撤销其当选资格,但县市参议员因受徒刑之执行,而于一会期内均未出席者,依县参议会组织暂行条例第九条,市参议会组织条例第八条之规定,视为辞职 (参照院解字第三四○一号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