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477号解释 中华文库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477号解释》 |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5月1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90 页 |
未经通缉之汉奸在裁判前死亡,而罪证确实者,依修正惩治汉奸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得单独宣告没收其财之全部,此项单独宣告没收财产,得由检察官声请之。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477号解释》 |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5月1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90 页 |
未经通缉之汉奸在裁判前死亡,而罪证确实者,依修正惩治汉奸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得单独宣告没收其财之全部,此项单独宣告没收财产,得由检察官声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