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42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429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43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4月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5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惩治汉奸条例第三条并非将旧修正惩治汉奸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之变更为不处罚其行为者,自无适用刑法第二条第三项免其刑之执行之馀地 (参照院解字第三一○二号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