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405号解释 中华文库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405号解释》 |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3月1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36 页 |
营业税法第二十条仅规定本法之罚锾由法院以裁定行之,并无停止其营业亦由法院裁定之明文,如有必须为停止营业之处分时,自应由该管行政官署依法办理。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405号解释》 |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3月1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36 页 |
营业税法第二十条仅规定本法之罚锾由法院以裁定行之,并无停止其营业亦由法院裁定之明文,如有必须为停止营业之处分时,自应由该管行政官署依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