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解字第3360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361号解释》
院解字第3362号
解释日期:民国36年2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0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业经辞职照准或被撤职之军人,除已任官者外,即不复为处理汉奸案件条例第五条所称之原属军人,但逃亡后尚未丧失军人身分者,如复任伪军职,仍应依同条之规定受军事审判,馀见本院院解字第三二五七号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