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4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341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34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月3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91 页
相关法条:强制执行法 第 4 条 ( 34.05.1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湖南省各县(市)乡(镇)保长交代施行规则第十一条声请查封前任乡(镇)保长本人或其继承人财产之公文书,不能据为强制执行法第四条第六款之执行名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