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3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333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33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月2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85 页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 第 47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原呈所述情形,夫已失纵而未置有财产管理人者,依院字第二七二八号解释,其妻得以夫之名义代为起诉及其他一切诉讼行为,若未失踪,则其妻于有代为起诉或其他诉讼行为之必要时,不难经其授权为之,未经授权者,自应命其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