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24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241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24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5年10月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13 页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 第 211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台湾法院接收之事件,曾经原法院为言词辩论者,接收后参与言词辩论之推事,既有变更,自应依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一条之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