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解字第3192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193号解释》
院解字第3194号
解释日期:民国35年8月2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77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汉奸将其所有之不动产转让于人,如受让人无惩治汉奸条例第十二条情形亦无其他无效原因者,不得视为逆产予以查封,已见院解字第三一四四号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