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14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148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14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5年7月1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743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11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对于特种刑事案件并无不得提起自诉之限制,该项犯罪之被害人,依同条例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自得提起自诉,并适用特种刑事诉讼程序审判之。至特种刑事案件之被诬告人,亦得提起自诉,但此项自诉除该诬告系属于特种刑事之罪 (例如禁烟禁毒治罪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之诬告罪) 者外,应适用通常诉讼程序予以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