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解字第3097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098号解释》
院解字第3099号
解释日期:民国35年3月1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70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曾在敌伪管辖范围内,充任同业公会理事长及理监事一类职务之人,是否汉奸,应视其有无惩治汉奸条例所列之犯罪事实决之,不能为概括之断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