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06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066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06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5年1月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678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47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检察官起诉书所叙述之被告犯罪事实,虽涉及子丑两罪,但检查官既仅就子罪部份起诉,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自不得就丑罪予以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