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01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014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01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4年11月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635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725 条 ( 19.12.26 )
     民事诉讼法 第 535 条 ( 24.02.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记名之黄金存单及法币折合黄金存款之存单,虽未留有印鉴,亦非无记名证券,此项存单遗失被盗或灭失者,法律上既未如无记名证券设有民法第七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按诸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三十五条,自不得依公示催告程序宣告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