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00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007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00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4年11月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629 页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 第 397 条 ( 24.02.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对于第二审判决,于上诉期间内有合法之上诉者,依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项但书之规定阻其确定,原第二审法院虽认系对于不得上诉之判决而上诉,以其上诉为不合法而为驳回之裁定,然当事人对于裁定于抗告期间内有合法之抗告者,其裁定既未确定,即无从断定为非合法之上诉,第二审判决亦即不能认为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