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00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005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00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4年11月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626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69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区自治施行法早经废止,该法第三十九条关于区长职权之规定已不适用,实施新县制各县,依县各级组织纲要及县政府分区设署规程各规定,区长并无侦查犯罪之权(参照院字第二四五八号解释),某甲向区署诬告他人吸食鸦片及汉奸,该区长并非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项所称之该管公务员,尚不成立诬告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