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292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2925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292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4年6月1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565 页
相关法条:民法继承编施行法 第 8 条 ( 20.01.24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某甲于民国十三年死亡无子,其继承系开始于民法继承编施行之前,如依当时之法律无可立为某甲之嗣子者,其妻依同编施行法第八条及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自同编施行之日起继承其遗产,若依同编施行前之法律有可立为某甲之嗣子者,应由其妻为之立嗣,所立嗣子溯及于某甲死亡时继承其遗产,在未立嗣或嗣子未成年时期当然由其妻管理遗产,其妻虽在同编施行时尚生存,亦无继承遗产之权,其馀参照院字第二三二五号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