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289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2899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290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4年6月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541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25 条 ( 24.01.01 )
     陆海空军刑法 第 98 条 ( 26.07.02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某连新兵甲乙丙丁四人随同班长往菜园施肥,见班长未携武器,共谋分路逃跑,甲乙丙三兵逃去,丁兵当场被追获,该兵既未逃脱,自属未遂,中华民国战时军律第十条第一项之罪,并无处罚未遂之规定,应依同律第二十一条适用陆海空军刑法第九十八条论以伙党逃亡未遂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