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解字第2895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2896号解释》
院解字第2897号
解释日期:民国34年5月3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53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本院院字第一六三一号解释,既谓农工商会非印花税法第三条第三款所称自治机关,显系不认农工商会所发凭证得依同款免纳印花税,其后段虽谓农工商会所发凭证倘系内部所用不生对外关系,自可适用同条第八款免纳印花税,然农工商会收到会费后立给会员之收据,实为该会与会员收付所载会费之权利义务关系业已消灭之凭证,并非内部所用不生对外权利义务关系之单据,自亦不得依同款免纳印花税,是该号解释与本院院字第一四七二号并无出入,商业同业公会收到会费后立给会员之收据,仍应贴用印花税票。